为了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创新能力,营造学术氛围,拓宽学术视野,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限于全日制非定向的在校研究生(含博士生和硕士生)。
第二条 资助条件
1.资助已取得阶段性创新成果且会议主题与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紧密相关的优秀研究生,参加在境内外举办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2.申请资助的研究生应有国际学术会议的邀请函和论文已经被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的证明。
3.会议论文必须以长安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第一作者是研究生本人,同1篇论文只资助1人。
4.资助的会议范围以研究生院公布的会议目录为准。
5.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最多资助两次,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最多资助一次。
第三条 资助额度及经费使用
1.参加在境外举办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A类会议资助额度上限为人民币2万元,B类会议资助额度上限为人民币1万元,C类会议资助额度上限为人民币5千元(会议A、B、C类目录以研究生院公布为准),论文仅被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或海报展示,每人资助额度减半。
2.参加在境内举办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申请者在大会作报告,每人资助额度上限为人民币5千元;作小组报告,每人资助额度上限为人民币3千元;论文仅被学术会议论文集收录或海报展示,每人资助额度上限为人民币2千元。
3.资助经费的使用范围:交通费、住宿费和论文版面费(会议注册费),在不超过资助额度的前提下实报实销,相关费用依据《长安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等办法执行。
4.鼓励培养学院和指导教师积极资助研究生参加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条 资助程序
1.经导师同意后,研究生持会议论文收录证明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
2.获得资助者应于会议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研究生院提交学术会议的总结报告,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在资助的额度和使用范围内报销经费。
第五条 资助经费来源与管理
1.资助经费来源为财政专项资金。
2.资助经费的使用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原《长安大学博士生参加学术会议资助办法》(长大研〔2017〕2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