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20〕26号)文件精神,按照《长安大学学位授权点周期性合格评估工作方案(2020-2025年)》(长大研〔2021〕123号)相关安排,本轮周期性合格评估已完成初次自评和整改提升工作,2024年为完成自我评估阶段,各学院须聘请专家开展进校整改评估,形成最终的自我评估结果,编制并提交《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本轮周期性合格评估的所有参评学位授权点。
二、评估内容
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是对各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的全面检查,各学位点根据自身定位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建立符合本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特色的自我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应从师资队伍、学科方向、人才培养数量质量和特色、思政教育、导师指导、课程教材质量、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方面开展,重点突出人才培养。
三、专家进校评估工作安排
(一)评估时间
本次自我评估分两个批次邀请专家对学位授权点建设和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估。
第一批次共计14个学位授权点,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同行专家评估工作;第二批次共计16个学位授权点,2024年9月30日前完成同行专家评估工作。
(二)评估工作流程
1.专家聘请
各学位授权点自主聘请外单位同行专家5~7人对本学位授权点开展评估,评估专家一般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水平较高的研究生导师,其中专业学位授权点评估专家中应包含行业专家,行业专家一般不少于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含1名国务院学科评议组专家或教指委委员(其中重点学科为2名)。拟聘请的同行专家应经学院学位授权点自评领导小组审核同意。
2.专家沟通
各学位授权点事先与评估专家进行充分沟通,将评估材料提前发送专家,并向专家说明本单位学位点的办学目标、人才培养质量标准、评估目的、评估方式、工作要求和工作流程等,听取专家对评估工作安排的意见,补充完善自评材料。
3.专家评估
组织专家实地考察2~3天,评估专家在审阅自评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听取总体汇报、与师生和管理人员座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了解学位授权点基本情况,并对照抽评要素等指标,对学位点开展评估,形成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结果,对学位授权点作出“合格”或 “不合格”的评判。专家评议意见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从学位授权点建设的各个方面,指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改进建议。
4.报告编制
专家进校评估完成后,各学位授权点根据评估结果及专家评议意见,针对学位授权点建设和研究生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凝练特色,科学规范编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审议后报研究生院审核。
四、工作要求
(一)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是合格评估的关键环节,是对学位授权点进行的自我检查、自我修正和持续提升的重要途径,直接关系到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的结果,请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加强学位授权点自评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高质量地完成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工作。
(二)各学位授权点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准备评估材料,围绕《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撰写《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报告采取写实性描述,做到材料真实、准确,有据可查,不得弄虚作假。各学位授权点的自评总结报告应向学科带头人及学术骨干、专任教师等人员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在一定范围内开展集体讨论,对自评总结报告进行修改完善。
(三)不同学术学位授权点、不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之间的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专任教师不得重复统计或填写,报告中涉及的成果(论文、专著、专利、科研奖励、教学成果奖励等)应署名长安大学,且同一人员的同一成果不得在不同学术学位点或不同专业学位点重复统计或填写。引进人员在调入前署名其他单位所获得的成果不填写、不统计。
(四)自我评估相关材料统计的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截止时间为专家评估工作开展前1个月。最终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的所有评估材料中有关数据的统计起止时间为2020年1月至2024年12月,后续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数据调整及更新工作。相关材料模板详见附件。
(五)若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政策文件有更新或修订的,以最新文件为准。
联系电话:029-61106448
附件1:学位授权点评估批次及时间安排
附件2:同行专家评估工作方案
附件3:2024年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
附件4: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
附件5:学位授权点自查情况表
附件6:同行专家评议表及汇总表
附件7:同行专家评议汇总表
附件8:自我评估总结报告
附件9:自我评估提交材料汇总表
研究生院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