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资助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修订

发布者:陈倩发布时间:2020-12-14浏览次数:19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助对象与额度

1.资助对象为我校已完成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全日制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对已发表《长安大学学术期刊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内B区及以上论文的博士研究生优先资助。

2.资助额度为2万~8万元。

第二条  申报条件

1.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应为学科前沿,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实用价值,研究方向明确。

2.申请者应在本研究领域有较好的学术积累和研究基础,并至少以第一作者发表《目录》C区学术论文2篇或B区论文1篇。

第三条  资助申报审批程序

1.资助申请。符合申报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在论文开题后即可提出申请,时间为每年秋季学期;申请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长安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资助申请书》和《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报告》;学院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实施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条件能否保证和预期效果的可实现性等进行审查;同时须在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提交申请。

2.专家评审。研究生院根据申报情况对各学院推荐的申请者条件进行资格审查,送同行专家评议,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汇报答辩,评选出培育资助候选人。

3.审核评定。研究生院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并报学校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4.公示名单。研究生院根据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在网站上公示拟资助博士研究生名单,公示期为5天,接受质询。

5.公示结束,若无异议,由研究生院公布正式名单,并对立项项目基本信息等情况进行公开。

第四条  资助经费来源与管理

1.资助经费来源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

2.资助经费实行导师负责制,以确保切实用于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相关培育工作。资助经费的使用参照《长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自然科学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及《长安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人文社科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3.资助经费分两个年度拨付执行,当年拨付的,当年必须执行完毕。

第五条  考核管理

1.研究生院在项目资助一年后对获资助者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填写《长安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资助项目中期考核报告》及对项目开展情况进行汇报答辩。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继续资助,逾期不提交或不认真开展研究工作的,将停止资助。

2.获资助者在资助期间有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或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核实后,撤消对其资助,并返还全部已资助的经费。

3.获资助者在学位论文答辩申请前应完成结题,如果不能结题,需进行延期答辩处理。

第六条  结题要求

1.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前,需提交《长安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资助项目结题报告》及支撑材料(含科研成果及著作、刊物的封面、目录和文章复印件、检索证明),经研究生院审查,取得预期成果或达到预定目标者方可进入学位论文评审等程序。

2.在获资助后,须至少参加高水平国际会议2次;或参加高水平国际会议1次,且参加国内会议并做学术报告或发表会议论文1次。

3.项目结题时,获资助博士研究生须以第一作者在资助期间至少发表(或录用)与学位论文选题相关的论文,项目申请时已使用论文不计算在内:

1)资助金额2-3万,结题须有B区及以上论文2篇,含1篇B区及以上英文期刊论文。

2)资助金额4-5万,结题须有B区及以上论文4篇,含2篇B区英文期刊论文或1篇A区英文期刊论文。

3)资助金额6-8万,结题须有B区及以上论文6篇,含4篇B区英文期刊论文或2篇A区英文期刊论文。

4.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不限排名次序)可视同为1篇A区英文期刊论文;获得省部级科技或社科成果一等奖前7名(含第7名)、省部级科技或社科成果二等奖前5名(含第5名)、省部级科技或社科成果三等奖前3名(含第3名),以上奖励可视同为1篇B区英文期刊论文,不重复计算。2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排名前2名)可视同为1篇B区中文期刊论文,只折算一次,同时要求为该发明专利的首次申请人。

第七条  其他

1.获资助博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第一署名单位须为长安大学,并注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长安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培育资助项目”。

2.获资助博士研究生的博士学位论文可优先推荐参加陕西省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

3.每位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只能获得1次资助。

4.获资助者学位论文答辩时须向答辩委员会提供项目结题材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前资助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