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管理办法

发布者:侯夏雯发布时间:2018-09-06浏览次数:54

    为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有效实施质量监控,提高论文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校采用统一的“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相似性检测。所有在我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按本办法接受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第二条 研究生院对系统的使用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各学院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对学位论文的检测,指定专人负责系统的使用。在使用的过程中各学院须对用户名、密码严格保密,严禁向外泄露。

    第四条 每篇学位论文只检测两次(送审前和提交论文正式版本前)。严禁使用系统对其他不相关论文进行检测。

    第五条 相似性检测结果的处理

    一、博士学位论文

    1.“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10%以下者,可以进入送审程序。

    2.“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10%~30%之间者,不能进入送审程序,须对论文进行修改,3个月后重新申请学位。

    3.“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30%~50%之间者,不能进入送审程序,须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6个月后重新申请学位。

    4.“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超过50%者,学位办公室向导师提供《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重新撰写论文,12个月后重新申请学位。

    二、硕士学位论文

   (一)全日制及非全日制硕士学位论文

    1.“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15%以下者,可以进入送审程序。

    2.“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15%~30%之间者,不能进入送审程序,须对论文进行修改,3个月后重新申请学位。

    3.“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30%~50%之间者,不能进入送审程序,须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6个月后重新申请学位。

    4.“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超过50%者,学位办公室向导师提供《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重新撰写论文,12个月后重新申请学位。

   (二)在职硕士学位论文

    1.“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20%以下者,可以进入送审程序。

    2.“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20%~30%之间者,不能进入送审程序,须对论文进行修改,3个月后重新申请学位。

    3.“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在30%~50%之间者,不能进入送审程序,须对论文进行重大修改,6个月后重新申请学位。

    4.“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超过50%者,学位办公室向导师提供《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单》,重新撰写论文,12个月后重新申请学位。

    第六条 本办法为学校基本要求,各学院可根据学科实际情况制定高于本办法的标准,上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